近日,司法部辦公廳、銀保監會(huì)辦公廳聯合印發(fā)《關于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對(duì)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鑒定)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近年來,廣大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認真履責,積極作爲,有力維護了人民群衆合法權益和社會(huì)公平正義,但涉保司法鑒定還(hái)存在著(zhe)不規範、不誠信等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銀保監局要完善制度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杜絕涉保司法鑒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爲,提升保險業服務能(néng)力和服務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強調,要進(jìn)一步強化監督管理,規範執業行爲。一是堅持公正合規,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請吃、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保險機構和當事(shì)人不得幹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鑒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共同确認鑒定材料;無法協商一緻的,雙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随機選擇;在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當事(shì)人不得就(jiù)同一鑒定事(shì)項另行委托鑒定。三是鼓勵到場見證,保險機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派員到場見證并在相關材料上簽字确認;保險機構和當事(shì)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鑒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hòu)果。
《通知》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加強溝通交流,構建長(cháng)效機制。要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及時(shí)提供并更新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保險機構聯絡員信息及相關監管信息;要構建通報會(huì)商機制,建立涉保司法鑒定重大案件通報和重大問題會(huì)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涉保司法鑒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構建糾紛解決機制,暢通投訴舉報受理渠道(dào),建立完善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fā)揮專家優勢,積極化解矛盾;要構建聯合執法機制,通過(guò)聯合執法、委托執法、異地交叉執法等措施,嚴厲打擊 “司法黃牛”利用鑒定進(jìn)行保險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爲。